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基础性效用论析
2021-12-27陶立业
理论探讨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陶立业
深圳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深圳51806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必要举措。在此之前,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阶段性总结了我国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的初步成效和突出问题,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制度,从而使清单制度能够切实发挥“基础性制度效用”。因之可见,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制度的基础性效用既是党和国家对地方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也是我国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化建设的现实任务。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势必要在深刻理解权责清单制度定位及制度效用的“基础性”内涵的前提下,以目标为牵引、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从制度化全过程系统思考提升权责清单制度效用的实践路向。
一、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基础性效用的应然意蕴
党和国家将地方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定位为一项基础性制度,意在以制度化的权责清单为基点,联动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型塑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进而助推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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