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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之功能探究

2021-12-27陈智恒

理论观察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律

陈智恒

(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601)

民事诉讼不仅具备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而且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有着无法回避的矛盾。诉讼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但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由诉讼解决,考虑到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诉讼成本,对当事人的任何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可能都进行实体上的裁判。那么,审判机关应当基于什么标准来判断?此问题的核心是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与当事人裁判请求权之间的关系。综上,有必要对诉讼利益的功能开展进一步探究。

一、诉的利益的一般理论

对诉的利益的内涵界定有诸多争论,根据学界通说,诉的利益指针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有必要和有可能在实体上进行裁判。必要性指是否有必要利用诉讼程序处理已被诉诸法院的纠纷;可能性指诉讼程序能不能处理此案件〔1〕。如果判定存有这种必要性和可能性时,则该案件就具有诉的利益;否则,就不存在诉的利益。诉的利益与权利、实体利益以及原告的胜诉利益不同,它是指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可能会遭受侵害时,为了消除此种危险而请求法院裁判的利益及必要性,这是一种程序法意义上的利益。〔2〕

诉的利益的外延也不尽相同,整体上可区分为广义的诉的利益和狭义的诉的利益。广义的诉的利益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侧重点是司法裁判权的作用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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