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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实际联系原则的去与留
——以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视角

2021-12-27姜曦,赵仙

理论观察 2021年9期
关键词:制度

姜 曦,赵 仙

(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117)

协议管辖制度是私法自治精神在管辖权方面的体现,世界各国不论是在立法制度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对该制度予以了认可并广泛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自由是无限的,相反,各国对协议管辖制度采取了不同程度和方式的限制,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即为实际联系原则。从《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来看,对于实际联系原则的适用是扩张还是限制的态度并不明晰,但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则是对实际联系采取限缩解释的立场,以严格的客观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管辖所在地与争议之间是否存在实际联系。鉴于此,有学者认为纳入实际联系原则违背了协议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衷,当事人选择中立法院管辖的可能性被不当剥夺,不符合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故主张取消实际联系原则。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7年9月2日签署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而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院选择协议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公约》管辖权规则与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对实际联系原则的不同态度所形成的冲突无疑是我国加入《公约》后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这就更加需要我国尽快对实际联系原则作出取舍。

一、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实际联系原则的利弊分析

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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