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中量刑协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2021-12-26赵梓霖张丽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赵梓霖,张丽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300)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15条中,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量刑建议的提出与采纳逐渐成为诉讼主体之间博弈的焦点。量刑协商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备受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
一、量刑协商的理论基础
(一)量刑协商的内涵
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公诉制度均是在国家追诉与诉讼协商的不断融合中得以发展完善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体现了国家追诉与诉讼协商相融合的趋势。
1.控辩协商:协商型的公力合作诉讼模式
协商型司法机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机制。刑事司法领域的“协商型司法”可初步定义为诉讼主体通过对话和相互磋商,达成互惠协议,以此解决刑事争端的一种司法模式;“协商型公力合作”,则是指被告人和刑事追诉机构通过协商、妥协,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模式(1)参见周征远:《刑事普通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层探索》,载陈国庆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页。。从上述两个定义中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中协商型司法机制强调由控辩对抗变为控辩合作,提倡控辩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达成合意,以形成一种不同于传统诉讼对抗局面的非对抗协商格局。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主张从过去的控辩对立变为合作协商,而且引入了认罪协商机制下的量刑协商,从而确立了一种建立在平等沟通协商基础上的公力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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