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2021-12-26许凤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许凤学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丹东 118000)
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所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工作重心由定罪转移至量刑,并且量刑建议将对法院判决产生实质影响。由此,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而成为整个司法系统的中枢,刑事司法的重心发生了位移[1]。
一、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合作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
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建立在控辩双方完全对抗的基础之上。但随着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在轻罪、过失犯罪案件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案件积压和诉讼拖延成为影响司法工作良性运转的首要难题。追求绝对公正的对抗性司法程序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一种旨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控辩合作的司法模式逐渐从司法实践中衍生出来。传统刑事司法建立在报复性司法理念基础之上。报复性司法理念认为犯罪是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对公共规则或法道德秩序的侵犯。随着20世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犯罪处理非国家化思潮的兴起,司法领域对现行刑罚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率的反思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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