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2021-12-26徐光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徐光岩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116600)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再次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从司法理念层面,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等新监督思路的确立,给列席监督职能和制度内涵带来新的变化。从实践运行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带头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抓好列席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推动该项制度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立足列席监督制度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发展和完善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展开更深入的研究,从职能定位的调整、面临的挑战、立法与工作机制完善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列席监督的职能定位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作为一种检察监督方式,在“两高”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前,立法规定上仅体现为原则性表述。《意见》施行后,关于列席主体、议题范围、会前程序、发言顺序等方面都有了具体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列席监督作为改革配套制度之一,迎来了发展和完善的契机。2018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全面开展列席工作,同年10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再次对列席监督作出立法上的全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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