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制或协商:企业合规调查运行逻辑探析
2021-12-26苏志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企业
苏志远,卢 菲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问题缘起:企业调查的实践困境
2021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要通过“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来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异于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管理,作为企业治理模式最新形态的刑事合规体系,通过融贯企业管理体系与刑事法律政策,建立识别、预防、制止和反馈犯罪行为的能动机制,整体考察各种前置性违规风险,防止刑事责任风险现实化[1]。囿于中国合规实践起步较晚的客观现实以及与合规相关的前沿理论尚待深入研究,当前的企业刑事合规建设面临诸多藩篱。例如,在当前检察机关主导的两种刑事合规流向——检察建议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企业合规调查均未与执法调查以及刑事侦查的介入时机、程序衔接等细节形成融贯体系。因而,在刑事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以更加细致的视角观察当前的企业调查活动。
发生隐蔽且难以查处的企业犯罪问题作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痼疾,使得自发的交易机会出现异化,并且使相关企业的内部生态同步恶化。若要有效治理企业犯罪,就需要更新刑事执法理念,引入合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主发现和消除经营中的违法犯罪隐患。在犯罪预防的语境下审视企业犯罪行为,应当尽量增加发现犯罪的可能性,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从而促使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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