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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

2021-12-26韩敏

科技经济导刊 2021年14期
关键词:企业

韩 敏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3)

1. 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一词一般认为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欧洲著作中,但是作为国际上普遍的用语则是出现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概括来说是人类智力活动或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归属,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本质上讲,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分为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工业产权进一步划分为商标权、专利保护和商号权等。由于人类智慧和技术文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所涵盖的范围也逐渐扩展。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理论上存在分歧问题,不同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在其界定上也有很大不同。迄今为止,大多数的国家以及相关国际公约都没有一个准确具体的定义,大都以“列举法”来规定哪些对象涉及的权利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目前只有两个国际公约提出了界定,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公约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公约第16条明确规定:“对于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因此可以认为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已为公约缔约国所接受。TRIpS还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并将知识产权直接纳入国际贸易管理的范围。狭义的知识产权保护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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