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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探究
——以构建终局性退出机制为中心

2021-12-24王智杰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王 智 杰

在以权利实现为价值导向的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将实现其完整的胜诉利益视为执行法院的当然职责,然而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必然导致债权人的胜诉利益难以完满实现,即不可避免地导致实体结果的残缺,这可能引发债权人对执行法院的猜疑和不满,进而影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并损害司法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执行法院不应该为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买单”,针对因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这一客观事实而导致的债权无法实现,理应视为债权人对其实施的民商事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合理预防与可预测性的市场风险、社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执行法院得以“免责”的先决条件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与积极的财产调查后确认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基于个人私益或者简单追求执结率以迎合考核,进而采取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做法,最终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基于正当程序的价值导向,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以求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规范化处理有所裨益:首先是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界定,为财产调查措施的开展提供具体的指引与方向;其次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严格认定,为执行行为的评价与考核提供可参考的样本;最后是终局性退出机制的可期待性建构,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有序退出执行程序搭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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