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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审查条款之重述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法教义学解释*

2021-12-23王震

时代法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程序

王 震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一、问题之提出

庭前审查制度,或称起诉审查制度,主要是指法院通过审查公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决定是否开启审判程序的制度。刑事诉讼中庭前审查制度的构造与案卷移送制度密切相关。我国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恢复施行全案移送主义的标志(1)参见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2,30(5):14-24;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J].中外法学,2015,27(4):861-878;孙远.全案移送背景下控方卷宗笔录在审判阶段的使用[J].法学研究,2016,38(6):155-174.。与此同时,庭前审查条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删除旧法“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外,基本沿用原法条的表述。这一立法沿革被解读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废止了1996年的“复印件移送主义”,改采全案移送主义,但保留了庭前形式审查或称程序性审查(2)参见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2,30(5):14-24;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2,30(5):14-24.。按照这一观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在经历了“全案移送+实质审查”模式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审查”模式后,现行的是“全案移送+形式审查”的模式。

然而,研究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庭前审查制度可知,全案移送主义和庭前实质审查往往相对应,而起诉状一本主义则和庭前形式审查相对应(3)张军,陈卫东.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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