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益可恢复性”类型化构建*
2021-12-23刘仁文
时代法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钱 蕙,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01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2018刑诉法修正案正式颁行之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罪名,无论该犯罪属于轻罪亦或重罪,也无论侵害的法益属于国家、社会还是个人,只要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罪行、接受处罚,就可受到“依法从宽处理”。立法的积极态度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路径。从公开的数据看,2019年1月到2020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的数量就占据了同期刑事犯罪总数的61.3%(1)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N].检察日报,2020-10-17(002).。然而,高适用不等于高水平适用,一些在试点地区产生过的问题同样随着现实案例的累积呈现出放大的趋势。尤为突出的是,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过程中,由于难以把握是否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制度,导致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混同(2)即将认罪认罚从宽视为自首或坦白的一部分,而不顾及前者与后两者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从宽依据、从宽幅度以及制度核心价值上的差异,否认认罪认罚从宽属于一项独立的量刑制度。,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际效果。混同现象的产生,不仅涉及对认罪认罚从宽独立量刑地位的认知,更反映出概念思维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类型化不足”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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