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因与归责: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探析*
2021-01-28马寅翔
时代法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理论
马寅翔,蒋 昊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 提出问题
环境保护与治理已经呈现出日益严峻的紧急态势,与此同时,我国近年来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也是尤为重视,各类环境修法层出不穷。比如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则进行了细化。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也体现了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优化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梯度,并将原本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具体情形抽离出来,形成了本罪新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此外,这一变化也正在深刻影响着公民生活,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上海市率先试点,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这意味着各行各业都愈发注重维护生态环境,环境污染俨然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焦点问题。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愈加重视对于环境不法行为的惩治。最高法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显示,在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判处罪犯114633人,收结案数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50.9%、43.4%(1)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EB/OL].(2020-05-08)[2020-10-01].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8341.html.,案发率同比显著增长。虽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但笔者通过收集相关案例发现,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环境污染的作用机理较为复杂,本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一直处于不明朗的状态,大部分判决过于依赖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仅对于因果关系进行事实性判断,而忽视了规范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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