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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21-12-23何东瑾

家庭教育报·教师论坛 2021年42期
关键词:消费行为民商法大数据时代

何东瑾

【摘要】大数据时代带给商务交易的改变是非常巨大的,电子商务依托于信息大数据环境存在,因此也会受到更多的挑战。在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务交易的主要形式,而民商法作为商务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也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新要求和新形势。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民商法;消费行为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要结合大数据时代特点进行不断完善,净化交易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防止消费者在商务交易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

一、大数据时代对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售后法律规则欠缺

电子商务售后与普通商务售后的根本区别在于,大数据环境是虚拟的,销售方与购买方并不是面对面交易的,因此售后也保持一种非见面形式,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环境当中,更多地需要销售方有较好的信誉保证,因为消费者不能像线下交易那样,对于商品质量、性能等有直观的认知和接触,所有的商品信息都来自于销售方的信息描述。消费者完成交易行为后,收到的商品可能与预想的不一致,从而就会出现售后行为[1]。但是商家信誉缺失时,消费者无法及时有效地联系商家完成售后,影响了消费者的商务交易体验,甚至部分商家为了获利,不能及时处理退货退换事宜,最终导致消费者承担经济损失。电子商务交易售后,需要有民商法作为法律保障,民商法规则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层面的研究和完善还较为欠缺,法律规则不完善或者针对性不足,使得电子商务售后跟不上时代进步。

(二)电子商务交易凭证难以获取

大数据环境下,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凭证都是以数据信息形式存在的,与传统商务交易凭证有着很大的不同。传统交易凭证都是纸质媒介,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直接获得收据、发票等,这些凭证可以作为消费依据,当出现商品质量或者其他问题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大数据与互联网形式的特殊性,交易凭证难以直接被获取。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后,无法直接获得发票或者收据等,当出现商品问题时,如果消费者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和投诉,无法拿出有效的凭证,证明自己与该商家有商务交易往来,也无法证实该商品是从某商家处购买的,因此相关部门无法进行立案调查,消费者很多时候无法对自己的正当消费权益进行维护[2]。民商法中对于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条例,主要停留在原有的实地商务层面,很多法律条文和内容也都是基于消费者能够获取交易凭证的基础之上,因此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民商法的适用范围就被大大限制,很多时候会在法律应用中感觉到力不从心或者无所适从,这也是民商法在电子交易环境中,应当进行重点探究的方面。

(三)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安全薄弱

大数据时代,商务交易更加依赖于互联网环境,网络安全也必然会影响到商务交易安全。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会造成消费者信息的暴露,被不法商务交易者窃取和倒卖等,从而给消费者带来不确定的隐患。电子商务的特点,就是从商品展示到交易完成,整个过程都是依赖于网络环境的。互联网这个虚拟环境,给商务交易带来便捷的同时,安全保证也成为巨大的挑战。互联网环境是开放的、共享等,所有人都可以进行参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出现信息被盗取的情况,这就使得民商法在商务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了明显的不足[3]。民商法的法律更多地倾向于现实商务环境的安全管理,对于网络虚拟环境的安全情况实践不足,造成消费者注册的个人信息,如地址、电话、姓名等被窃取,这对于消费交易隐私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二、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路径

(一)基于民商法完善电子商务售后管理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要将售后作为交易的重要构成部分,通过在民商法内容中,增加专门针对于电子商务售后的法律条文,約束商务交易的行为。在民商法条例中,要对电子商务产品描述信息进行约定,如描述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商品真实情况,杜绝夸大 宣传或者误导性描述。对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一些售后问题,要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约束[4]。如商品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予以退换货,在发生交易退款时,商家的退款期限必须在民商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如24小时退款或者48小时退款等,如果商家未按时间约定完成退款审批,则应当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退款垫付,然后再从商家缴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这样可以有效约束商家的售后管理行为,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

(二)基于民商法维护电子商务维权管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民商法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将电子凭证作为有效的交易凭证进行明确,当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维权情况,消费者可以出示电子交易凭证,证明交易存在以及出现的问题[5]。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民商法补充的新条例,对电子交易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理。在商务法的规定中,需要将电子凭证与实物凭证放在同等位置上对待,其法律效力是平等的,从而给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维权提供支持。

(三)基于民商法促进电子商务安全管理

民商法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时,依托于大数据时代的特点,要注重交易安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电子商务过程中,需要基于民商法来优化相关的安全措施,通过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安全技术,完善交易模块以及安全保护模式,当商务交易中存在安全隐患时,需要及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提醒,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交易支付的中止和阻断,避免消费者遭受损失。

结束语:

电子商务发展中,受到大数据环境改变的影响,出现了很多涉及到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民商法领域要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的。

参考文献:

[1] 刘彪. 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J].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9(27):2.

[2] 王思琪, 王禹, 周玲. 大数据时代下电子商务的发展策略研究[J]. 消费电子, 2021(5):2.

[3] 刘静. 大数据时代下电子商务平台实践发展研究——以淘宝网为例[J].  2021(2016-5):122-126.

[4] 王云会. 探究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 职工法律天地, 2019, 000(010):188,190.

[5] 李佳凝. 浅谈微媒体时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J].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20(1):2.

作者简介:何东瑾(1985.02-),女,汉,安徽安庆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5EF37916-9870-4EFB-B25B-263111FF6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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