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情、崇德与超越①
—— 中华舞蹈美学精神探赜
2021-12-18谭玉龙重庆邮电大学传媒艺术学院重庆400065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 2021年2期
谭玉龙(重庆邮电大学 传媒艺术学院,重庆 400065)
中华美学精神是中华文化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中最深邃、最精微的部分。宗白华先生曾谈论的“中华文化的美丽精神”[1]指的正是中华文化精神中的美学精神,所以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同样具有重要的文化战略意义。中华美学精神不是空洞的理想,它具有充实、实在的内容,诚如仲呈祥所言:“中华美学精神博大精深,积淀在文论、诗论、乐论、画论、书论、剧论、园论等诸种文献典籍中,含蕴着中华民族独特的审美精神机能与生命本体,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审美感受、直觉、思维、心理与创造力。”[2]所以,对我国古代各门类艺术美学精神的探析,是进行中华美学精神研究的基础与前提。这正是中华舞蹈美学精神研究的价值、意义之所在。
一、中华舞蹈美学之尚情精神
舞蹈是人体的艺术,人体动作和身体运动是构成它的最基本材料,所以美国学者阿恩海姆(Rudolf Arnheim)将舞蹈艺术视为“力的行为”,是对“力”的表现[3]。但在中国古人看来,舞蹈并非如此,因为他们认为舞蹈是人内心情感的表达,舞蹈艺术活动就是内心情感的外化活动。如《乐记•乐本篇》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4]1527《毛诗序》亦曰:“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5]270人心本“静”,受到外物的刺激而“动”,“动”而生“情”,“情”促使人们进行音乐、歌唱、舞蹈等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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