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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优化

2021-12-16林威光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规则

林威光,余 睿

(1.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2.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2020年7月,全国人大就正在修改中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该草案拟新增的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此,我国立法在遏制行政机关非法取证上,又增添一把利器。长久以来,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该现象践踏程序正义、侵犯个人权益、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为遏制该现象,我国立法分别设置了行政执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下简称“执法排除规则”)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下简称“司法排除规则”)。两套规则共同构筑“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防线。

执法排除规则,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遵守的自律防线。其首先源自对刑事诉讼规则的借鉴,1996《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首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规定随即被“吸收”进2004年《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等惩戒性行政法的条文中。2008年后,湖南、江苏等数十个省市兴起“行政程序地方性立法运动”,上述运动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尽量利用已经成熟的行政诉讼规则,填充尚属空白的行政执法规则。因此行政执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转向对行政诉讼规则的借鉴。2020年《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拟新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有望首次出现在专门规范行政执法的基础性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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