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形成机理与逻辑推演
2021-12-16于小川刘江斌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案例
于小川,刘江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83)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设定
与西方社会问题的反应机制不同,我国社会问题并不是以利益集团和社会运动的形态来表现的,而是通过个案性和临时性的恶性犯罪来突出反映的[1],其中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最为典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突破了“冤有头债有主”式的针对性报复,往往对无丝毫防御能力的无辜群众实施手段残忍的犯罪,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的矛盾”孕育了“个体的悲剧”,而“个体的悲剧”又造成了“社会的灾难”。因此,有效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已刻不容缓。而有效防控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厘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形成机理,从而切断个体行为极端化的转化路径。
(一)个人极端暴力形成机理假定
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提出“如果我们看到一种表现或病症,而无法认出它背后的意义时,要了解它的最好方法,就是先将它依外形分解成简单的动作。”[2]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目的是宣泄因失意而滋生的仇恨愤懑情绪,获得社会的瞩目,让自己得以从宣泄愤怒中获得满足。因此,这种行为的出发点是一种失意感,即主观失意的极端化发泄。接下来的问题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主体是处于何种环境之中,以及他在什么情况下才觉得失意;另外他是否采取正当的方式来改变外在条件,并克服其具有的失意感。我们很难简单地批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心理的扭曲,因为他们在失意之前往往是经济和生活上的弱势群体,由于社会偏见且得不到救助而产生强烈的失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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