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案件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2021-12-16杨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杨 磊
(湖南工商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优化法治实践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和实现资本市场走向善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交易公平、干扰市场效率、诱发道德危险、违背受任人的信赖义务以及影响公司决策的健全[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三公”原则严重背离。对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维护资本市场功能,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必要措施。因此,依法惩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司法实践的紧要工作。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内幕交易罪的量刑与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数额密切相关。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信平台上公开的各地人民法院的22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讨论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及判罚等的裁判规则,力求理清当前审判实践中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判罚思路,评价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积极借鉴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域外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以期完善我国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认定的理论。
一、前置问题:内幕交易行为的核心概念界定
法律是概念筑起的大厦,法律概念是法律帝国的基石。……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