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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产品的税收挑战与应对

2021-12-15任超闫晨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2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

任超 闫晨

【摘要】随着互联网平台与信息技术的发展, 以数字内容为交易客体的商品涌现, 形成了新的数字经济模式。 该模式交易客体的无形化、交易渠道的虚拟化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 给税收带来破坏性挑战, 导致课税对象模糊、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划分混乱、增值税跨境征管困难等问题。 因此, 有必要遵循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与税收受益原则, 借鉴域外数字化产品征税实践经验, 从明确课税对象标准、重构税收管辖规则、优化税收征管效率等方面完善我国现有税收制度和规则, 应对数字化产品带来的税收挑战。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化产品;税收管辖权;跨境增值税征管;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3-0135-6

一、问题的引入

在数字经济时代, 所有的交易似乎都包含数字要素, 但是在经济行为的不同环节注入数字要素, 对税收制度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基于此, 有学者将数字经济模式划分为传统型数字经济模式和税收破坏型数字经济模式[1] 。

传统型数字经济模式的交易内容仍然是实体化的, 但在销售以及支付环节进行了数字化变革, 例如实体产品销售使用电子商务商业模式。 该种数字经济模式虽然提高了交易效率, 便利了交易行为, 但并未改变经济行为实质, 也未对税收制度产生破坏性影响, 仍可以参照传统税收规则。

税收破坏型数字经济模式通常是将数字要素融入产品内容中。 按其交易客体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 交易客体为数字化产品, 提供的商品内容通过二进制数据编码技术转换成数据形式而存在, 并使该商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零边际成本的实时传输, 例如电子书、云计算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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