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合发文备案审查制度的重构与进路
2021-12-13师睿智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师睿智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1 党政联合发文备案审查的制度形态
在党内法规日益蓬勃发展的今天,党政联合发文作为部分党内法规的法源性文件受到了学界的关注。党政联合发文发展的过程是否适应了国家社会发展和党政关系的变迁;党政联合发文备案审查制度是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这些问题都得到了广泛讨论。本文探讨的党政联合发文指狭义上的党委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带有党内法规属性或规范性质的文件,军队机关及其部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联合发文不在本文讨论和研究的范围之内。
1.1 党政联合发文的发展与价值
党政联合发文(下文简称“联合发文”)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可以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具体事务联合发出指导性意见或决定。这种意见或决定的制定-发布过程以及形式与内容虽然有别于一般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对于其针对的具体事务及相关人员而言存在较强的约束力。联合发文作为一种我国独有的公文制定-发布方式,已经实行了六十余年,随着公文处理规范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关于联合发文这一发文形式的规范也不断调整。198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第一次对联合发文的制定-发布主体给出了限制,这一时期的联合发文也多在同级的行政机关之间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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