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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独立性及其适用

2021-12-13黄国群徐丽红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消费者功能

黄国群,徐丽红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1620)

商标具有识别来源、品质保障以及广告宣传等功能,驰名商标还具有身份表彰功能[1]。关于上述商标功能之间的关系,学界有观点认为,商标的本意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标识功能是商标的主要或基本功能,除了标识功能,其他功能都是商标的衍生功能,只有商标的识别功能才是商标的独立功能[2-3]。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只有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损害了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才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然而,在2015年的“不二家”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对于商标的侵害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论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直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换言之,即使未损害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进而导致对商品来源混淆,但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的,同样可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七)项之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该案的判决结果引发学界的热烈讨论,损害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分装、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由此引发的问题还包括,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是否具有独立于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法律地位,商标品质保障功能是否有相对应的保护侵权保护规则,对于未导致消费者混淆,但损害了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等,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需要回到商标品质保障功能本身。

1 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缘起

一般认为,关于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研究起源于1927年美国商标法专家斯科特发表的《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 Protection》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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