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后农村集体成员家庭新增人员能否自然取得成员身份的认识
2021-12-13冯丹萌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9期
冯丹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涉及农民财产权利的基础性问题。2015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7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要求,共确认集体成员约9亿人,为保障集体成员权益奠定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后集体成员家庭新增人员能否自然取得成员身份,成为深化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的焦点问题。
一、改革中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做法
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各地均按照《意见》要求,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许多省根据自身特点,在省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进一步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程序和原则。实践中,一般由县级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县域范围内确认成员身份的基本步骤和条件。各村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细化成员身份确认的条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是否为成员。
各地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大体上分为五类:
第一类:户籍在本村,且长期(主要指以该村为经常居住地,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具有密切关系的一种稳定状态,下同)在本村生产生活,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直接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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