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紧迫性的思考
2021-12-13晏妮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9期
晏 妮
2016年中央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各地陆续成立50多万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普遍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成员权利、资产管理、运行发展等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为第三类立法项目,近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抓紧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明确要求。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必要性
(一)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为基层党组织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村级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农村问题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在当前公共财政无法全面覆盖农村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支持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有益补充,对于加强政府与农民的联系,完成政府赋予的社会经济目标,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等具有重要作用。应当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
(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迫切需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目前全国已建立53万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农业农村部门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赋予18位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步具备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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