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调整范围、功能定位和基本框架的思考与认识
2021-12-13崔琳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9期
崔 琳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调整范围是确保法律起草针对性的重要前提。根据法律拟调整范围,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主要功能,并据此明确法律草案的基本框架,是开展立法起草工作的基础。
一、关于立法的调整范围
(一)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看。按照《宪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涵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生产经营、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营,以及农村供销合作社合作经营等多种具体实现形式,表现在实践中,其组织载体包括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乡镇集体企业等多种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国家通过制定相关部门法分别予以规范。比如,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的农民组成的跨社区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原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法》规范,规范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供销合作社条例》也正在制定中。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2020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也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明确为不同于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一类特别法人。综上可以推断,从现行法律政策框架看,当前亟需通过立法来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指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社区性经济组织,不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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