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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激发农民合作社发展活力

2021-12-13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制度

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 张天佐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总体框架内,整合现行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统一规定,建立起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单体合作社为扩大经营服务规模形成的再联合,他们都是活跃于农业农村领域的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条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类调整对象,明确其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规范,并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是对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的调整优化,更加契合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

一、完善了农民合作社的登记规范

农民合作社的登记对于确立经营信誉、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农民合作社登记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一般登记事项。农民合作社的一般登记事项有六项,即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名称基本要素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经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名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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