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四条禁令”不容逾越
2021-12-13本刊评论员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农村
本刊评论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明确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的系列措施,尤其是针对侵害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作出四条禁止性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实际上,这“四条禁令”,此前中央政策文件已反复重申。此次《条例》将中央政策上升为系统性法律规定,加大了对四种侵害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典型行为的限制程度,尤其是在第六十三条还新增了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处罚处理的规定,这对于依法治理宅基地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红线和底线已经划清。9月1日正式施行后,各地在推进乡村建设和宅基地改革时,应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切实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宅基地,和承包地一同构成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推进宅基地流转利用,同样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宅基地是否流转、怎么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说了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宅基地。地方政府、村集体可以做好规划引导和服务保障,但不能大包大揽,搞强迫命令或包办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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