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争端解决机制中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意义、挑战与路径
2021-12-10娄卫阳
娄卫阳
(1.上海财经大学,上海200433)
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协议中的术语,是各种旨在扶持发展中成员(包括最不发达国家)经济和贸易发展的特殊条款,是目前WTO改革的争议焦点。①韩永红: “特殊与差别待遇:超越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路径” ,《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1期,第136-144页;张生: “世界贸易组织改革背景下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 ,《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11期,第65-77页;李双双: “WTO‘特殊和差别待遇’透视:改革争议、对华现实意义及政策建议” ,《国际贸易》,2019年第8期,第4-11页。《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考虑到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在 “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②联合国大会于1971年设立了最不发达国家类别。根据联合国发展委员会2015年制定的标准,联合国主要通过三个标准对最不发达国家类别进行评估:人均国民收入标准(GNI);人力资产标准(HAI);经济脆弱性标准(EVI)。各国必须连续两次在委员会的三年期审查中达到三项标准中的两项才能毕业。条款中,规定争端解决过程应当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是首个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规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区域经贸协定,相比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更高标准的经贸协定,RCEP体现了更多的包容性和发展性。由于RCEP的生效尚有时日,①RCEP生效需要15个成员国中至少9个成员国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中至少3个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