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之明晰
2021-12-09魏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魏 冉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理的宏观考察与体系思考
三、保理概念解释的本土化选择
四、保理的性质与真实销售规则
五、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民法典》将保理合同有名化,并把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1〕龙俊:《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23页。以此应对日益增多的因保理产生的法律纠纷,实为进步,值得肯定。
保理的概念与法律性质,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释论的进一步展开。第一,保理人在保理合同中应当提供的服务数量问题在国际公约和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在制定时也未回应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应如何解释?第二,作为保理业务核心的应收账款的界定有待进一步明晰。以自然人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和实践中备受热捧的“票据保理”是否属于叙作保理的合格应收账款?第三,应如何认定保理的法律性质并准确界分其与其他相近制度?以上问题,本文以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比较法的先发经验为基础,探索我国法律中保理应有的准确内涵及法律性质,并提出判断标准,以期协助审判机关与监管部门精准理解与认定保理,同时帮助保理行业实现业务创新的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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