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的罪与罚
——正当防卫的“规范”幻象与法社会学反思
2021-12-09陈洪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规范
陈洪杰
目 次
一、不在场的在场:国家法秩序的“规范”象征
二、“以暴制暴”的期望结构: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悖论
三、以“正当”对“不法”的“规范”幻象
四、何谓“正当防卫”:基于“阻却违法性”的“规范”视角
五、结语
一、不在场的在场:国家法秩序的“规范”象征
古希腊人曾经不无骄傲地宣称:自由民可以不必随身佩带武器穿行在城市的大街上是城邦文明的伟大成就。“城邦”这样一种政治组织形态之所以能引导社会共同体摆脱那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是因为“城邦”所象征的公共权力结构已经有能力为社会成员之间的日常交往提供一个高度规范化的行为预期结构,并且城邦的法律建制也有能力担保对违反规范的不法行为进行普遍化制裁。对私人暴力的规范约束保证了在日常的社会交往情境下(比如,“在城市大街上穿行”的隐喻),社会成员一般不必特别担心他人的不法行为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或潜在的威胁。正是得益于“城邦”时代的法律建制在特定的社会交往情境下已经足以起到稳定社会预期的功能,在绝大多数“日常”的社会现场,即使没有任何强制性公共力量的直接在场,“规范”所预设的行为期望结构也依然能够以“不在场的在场”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提供预期保障。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卢曼指出:“人类所有集体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法律所塑造……法律是存在于社会条件中的基础性的、全方位渗透的事实……集体性社会生活包含了规范性规则,这些规则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