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度复杂社会的反思型法
2021-12-09陆宇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陆宇峰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律模式变革的基本理论
三、反思型法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
四、三层次反思型法体系的初步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最晚自进入机器时代以来,现代社会已经暴露出一系列治理问题。经济危机从19世纪20年代起周期性爆发,社会运动特别是工人运动从19世纪30年代起向全球蔓延,各种经济社会矛盾的积累,更是在20世纪引发了两次世界大战和两大阵营的“冷战”。这些治理问题席卷不同经济制度、政治体制、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的所有现代国家,不单纯是金钱至上、道德滑坡或者宗教衰落的恶果,也无法从治理能力不足、教育目标错位、法律信仰缺失或者国民性格缺陷得到充分解释。它们是“高度复杂社会”的特有症状,根源于“功能分化”的组织原则导致的社会复杂性增长,无法简单归咎于任何单一社会机制的失灵。
申言之,相比按照血缘或地域差异组织起来的初民社会,以及按照上/下阶层区分组织起来的传统社会,现代社会根据功能取向的不同“内部再分化”,形成了包含政治、经济、法律、科学、教育、医疗、传媒、艺术、宗教等子系统的“高度复杂社会”。其中,诸功能子系统各自处理特定问题,基于固有的“代码”和“纲要”自主运作,这一方面带来了各社会领域在持续专业化基础上的高速发展和全社会的繁荣昌盛;另一方面也放任了各社会子系统基于自身运作逻辑的无限扩张,它们在“自私基因”的驱使下造成了过度的政治化、市场化、传媒化、科学化乃至法律化,不断加剧着系统际冲突和社会整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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