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表达与解释限缩
2021-12-09郑家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郑家良
目 次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问题
二、“环境公共利益”泛化与扩大化解释的背景与成因
三、限缩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学理解释
四、限缩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
五、限缩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问题
回溯历史,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形成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政策先行,法律滞后。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1〕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第101页。,稍晚法律制度建设才步随其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2014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2015年1月7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是实践先行,理论滞后。就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而论,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并非先基于科学的理论论证得以建立,而是制度设计在前,理论在其后进行补充性解释。比如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先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划定了方向和框架,之后理论界才开始全面阐释论证环境公益诉讼之民事与行政二分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具体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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