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的入罪不法探析
——以2020年特殊疫情防控意见为背景
2021-12-09陈晨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疫情
陈 晨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一、问题引入
2020年2月11日,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哄抬物价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广东廉江的谭某某在天猫平台出售一次性医疗口罩,将平时售价五十元一盒的口罩提高到六百元一盒(一盒五十个口罩),把价格抬高到了12倍,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谭某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反国家在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故对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年1月22日,辽宁鞍山的郑某某等三人开始哄抬物价,出售口罩,2月1日,鞍山警方对案件进行调查,获悉郑某某等人共非法销售口罩三十余万只,非法获利十万元,涉案五十余万元。
这两起案件中,行为人哄抬物价,出售口罩,涉嫌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早在2003年5月,正值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3年解释”),其中的第六条将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在传染病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而在2020年2月6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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