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问题研究
——以民法典第1077条为切入点
2021-12-09王蕾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王 蕾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①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实现形式。婚姻关系是否和睦关系社会文明建设,当下离婚率和复婚率逐年增高现象引发社会关注。增加夫妻对婚姻的责任心和谨慎态度、避免冲动离婚不仅仅要靠社会观念的正向引导,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的一个重点。与诉讼离婚相比,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对两愿离婚的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进行形式审查后,确定了双方的离婚合意,便可发给离婚证,对夫妻双方是否对离婚后果有理性、妥善的认知并未考察。婚姻家庭本身所承担的社会属性要求夫妻双方享有的离婚自由并非绝对的契约自由。[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增加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①该制度给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提供了缓冲期,但是要更好实现冷静期制度实施效果,还需在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完善。
一、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离婚等待期”,学界对离婚冷静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离婚冷静期只存在于诉讼离婚中,另一种认为离婚冷静期只存在于登记离婚中,还有的学者认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都可以设置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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