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依赖
2021-12-08吴思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吴思远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与立法,制度的协商性内涵业已获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1〕参见胡云腾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年版,第27 页。正如学者所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入控辩协商的机制,这是不容回避的制度选择。〔2〕参见陈瑞华:《天下•司法体制改革导论》,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439 页。但遗憾的是,协商机制“空转”的情况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即协商机制往往被架空,真正经过控辩双方商谈后达成合意的量刑建议并不多。例如,许多量刑建议的达成是“一次性”的,检察机关在径行提出量刑建议后便不再采纳或理会辩方的意见,辩方往往只能勉强同意量刑建议。〔3〕这也是不少被告人日后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或提出上诉的动因之一。参见胡云腾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年版,第280 页。再如,部分检察机关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绕过辩护人而通知值班律师见证具结书的签署,即使是辩护人已经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在协商机制“空转”的情况下,被告人最终获得从宽处罚更多是检察官与法官依职权兑现“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结果,很难说是控辩双方经过理性协商所获得的结果。〔4〕参见吴思远:《我国控辩协商模式的困境及转型——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 年第1 期。
立法的缺憾是造成当前协商机制“空转”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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