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信任及其构建
2021-12-08赵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赵 杨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的本质是对人的信任,人们对法院和法官的认同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心理基础,从而将复杂烦琐的法律纠纷转化为对司法的信任问题。司法信任是社会公众对法官及其裁判活动的相信、托付。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既有稳定性、持续性的一面,也有开放性、不确定性的一面。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同案不同判现象不断涌现,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司法低效、迟延、不公,导致民众对司法失去信任。“这是制度所建构和表达的承诺所遭遇的信任问题。这是一种制度性信任危机。”〔1〕高兆明:《信任危机的现代性解释》,载《学术研究》2002 年第4 期。为化解信任危机、提升司法公信,中央与地方不断推进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虽有一定成效但是难以实现制度性突破。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制度失灵〔2〕所谓程序失灵,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在各类司法活动中被规避、被弃置,导致诉讼法的书面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参见陈瑞华:《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初步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 年第6 期。、制度失效、制度瑕疵、制度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等现象,制度数量日益增多但实效性不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没有明显的提升。人类文明史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即使制度设计得相当科学合理,其运作也需要由人来实现。“制度执行者、合作者与制度之间是相互影响的,既可以相互促进形成良性互动也可以相互干涉阻碍对方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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