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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汉承楚制”——从司法资料出发的新认识

2021-12-08王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王 捷

一、引言

秦灭楚之后,在故楚地全面推行秦法制。从睡虎地4 号秦墓木牍、岳麓秦简等简牍记载可以看到,故楚地被称为“新地”,楚人被称为“故民”,秦在“新地”对“故民”实行高压的政策,双方的对立颇为激烈。如睡虎地4 号秦墓的6 号简牍的信中就有秦人士卒在家信中说“闻新地城多空不实者,且令故民有为不如令者实”,〔1〕参见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637 页。岳麓秦简叁记载的“尸等捕盗疑购案”中就有对楚人与秦人进行区别对待的案例,从该案可见,当时的秦法对楚人刑罚重而奖赏薄,由此也使得“新地”的楚“故民”反抗不断。〔2〕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年版,第16-18 页。在秦令中,楚“故民”被称为“新黔首”,令文有严厉处罚“新地”吏与“新黔首”之间的收受财物行为,〔3〕岳麓秦简有一完整的令文载:“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钱财酒肉它物,及有卖买叚(假)赁貣于新黔首而故贵赋〈贱〉其贾(价),皆坐其所受及故为贵赋〈贱〉之臧(赃)、叚(假)赁费、貣息,与盗同灋。其贳买新黔首奴婢畜产及它物盈三月以上而弗予钱者坐所贳贾〈买〉钱数,亦与盗同灋。学书吏所年未盈十五岁者不为舍人。有能捕犯令者城旦辠一人,购金四两。捕耐辠一人,购金一两。新黔首已遗予之而能捕若告之,勿辠,有(又)以令购之。故黔首见犯此令者,及虽弗见或告之而弗捕告者,以纵辠人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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