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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探析

2021-12-08许丁悦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创作

许丁悦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当今社会,随着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不断涌现,在有力催化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打破了传统版权法的各方利益平衡,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2017 年,微软公司开发出“小冰”人工智能机器人,当它看到一张图片,即能产生灵感并由此创作现代诗词,几乎与真实诗人的创作过程无异,出版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也在文化市场中很受欢迎。但由于现有著作权法没有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明确规定,无法给予“小冰诗集”充分的版权保护,盗版诗集及版权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对传统著作权体系无疑是巨大的挑战,既超越了原有版权的作品保护范围,又难以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适格著作权人。但不论是基于完善版权法的需要,还是为助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都必须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性、主客体制度及其可行保护机制做出回应。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对著作权法客体的挑战

人工智能,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研究和模拟人类智能活动的科研领域或新兴学科[1]。其创作物广义上包括了人工智能纯粹发挥机械工具作用而产生的制造品或生成物,以及人工智能发挥了一定自主性而产生的创作物。文章所述人工智能创作物均采用其狭义内涵,即仅针对具备自主性的人工智能创作展开讨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指作品,是在特定领域内有其独创性并能进行有形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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