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视角下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认定
2021-12-07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信息
吴 波
网络诽谤是随着信息网络不断发展而新出现的一种犯罪行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诽谤行为发生的时空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传统的现实领域或出版物领域转变成更多地在虚拟网络空间实施。〔1〕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处罚。”与传统诽谤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2009年修正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如何适用刑法等问题作出规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在刑事立法层面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应当看到,网络诽谤犯罪案件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应分别予以深入梳理分析。
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客观行为之认定
根据《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网络诽谤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明知捏造而散布三种行为。关于本罪客观行为的理解与把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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