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中“弱”事前审查的制度构建
——基于法律文本的探讨
2021-12-07达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范性
达 璐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以来,理论界就如何开展合宪性审查展开了充分而又激烈的讨论,相关研究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与此同时,实务界也较为审慎地推出了一系列相对应的措施。譬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的决定、〔1〕有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功能与角色,可参见韩大元:《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第9-12页;范进学:《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功能与使命》,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第14-20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的新设等。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因“宪法司法化”而停滞不前的宪法审查制度。〔2〕关于合宪性审查,党的十九大报告给出的论调为“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说明在中央层面,认为这种审查工作机制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发展起来,尚未达到中央的预期,因而才会有“进一步推进”这样的说法。相同的观点,参见秦前红:《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原则及推进》,载《比较法研究》2018 年第2期,第72页;祝捷:《论合宪性审查的政治决断和制度推进——基于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解读》,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第30页。
在此,笔者将目光移转到事前审查(ex ante review)上。通说认为,世界各国对于宪法的审查,大致可以分成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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