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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的模式选择与体系建构

2021-12-07苗沛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范性监督制度

苗沛霖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体制机制性意义。从内容上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包括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机制、保障措施等一系列构成要素,而其中审查主体的确立与定位无疑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它直接关乎整个制度的体系安排和结构模式,决定该项制度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效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公平竞争方面的政策增量,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对于政策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予以有序清理和废除。〔1〕《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同样要求“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由此确立了以政策制定机关为主的自我审查模式。据此,本文将以该模式为基点,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的现有模式予以考察和反思,并对其体系化建构和发展演变趋势予以探讨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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