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
2021-12-07赵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赵 龙
一、问题的提出:民刑交叉诉讼程序的二元分离及其协调困境
由于立法技术、司法解释等因素,诉讼实践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不一致或脱节的情形在民刑交叉领域表现尤为明显。诉讼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属于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类型,但作为法院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案件形态,在程序上我国涉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规范、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整体呈平面化、二元分离的结构。客观而言,民刑交叉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协调问题,也是解决民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二元分离现实困境的基础性、前置性问题。其主要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即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问题、既判力问题,以及程序正当性问题。
由于实践惯性,司法人员通常将“先刑后民”视为处理民刑交叉诉讼关系问题的一项原则。但无论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不管在《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中,皆无明确的“先刑后民”规定。至于民刑交叉诉讼实践中确实存在规范意义的“先刑后民”,与现行几部涉及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司法解释有关。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存单案件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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