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研究
2021-12-07童肖安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童肖安图
一、问题的提出
垄断纠纷不仅影响市场秩序,更与国家政策、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传统上被认为不能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与仲裁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已逐步允许在适当情况下引入垄断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我国现行立法既未明确规定,也未明确否认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这使该问题在我国留下了极大的探讨余地,我国学界与司法界基于不同理解产生了不同观点,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与讨论。
基于此,本文拟从我国学界与司法界对该问题争议的焦点出发,首先,明确争议焦点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影响,争议焦点背后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与“仲裁制度”两种观察视角;其次,从反垄断法视角出发,阐明垄断纠纷仲裁对实现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意义;再次,从仲裁制度视角出发,探讨垄断纠纷仲裁在现有理论与制度下的实现路径;最后,结合相关理论与域外实践,对垄断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构想。
二、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衡量尺度
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对垄断纠纷仲裁持肯定态度,〔1〕如孙晋教授、杜新丽教授等学者的论文中均认为反垄断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参见孙晋、王贵:《论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司法考量——兼评某垄断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7期;杜新丽:《从比较法的角度论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但司法界从2016 年8月“垄断纠纷仲裁第一案”〔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72号民事裁定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