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方式的反思与完善
2021-12-07张红昌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陈 昕 张红昌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方式
基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被害人利益等原因,“放弃审判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协商式司法成为了刑事诉讼的“第四范式。”协商式司法在吸收了我国的本土因素后最终形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协商式司法强调在控辩相对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否则就将异化成权利对权力的屈服。而为了保持这种控辩的相对平等,立法机关采取了权利和权力的双边保障。
1.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权利保障方式
权利保障方式系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通过诉讼权利体系来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做法。对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源于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滥觞,而认罪认罚的内容则包含了认罪和认罚这两个维度,涉及到了犯罪嫌疑人更加重大的权利处分,为了避免国家求刑权对辩方的防御权体系进行碾压,特别是为了防止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形成控辩失衡的情况,立法者设立了值班律师以提供兜底保障。故本文所指的权利保障方式,将聚焦于值班律师这种新角色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
2.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权力保障方式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在完成控辩协商后形成认罪认罚具结书,固定犯罪事实和量刑意见,实质已经将刑事司法的重心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参与诉讼的主角也成了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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