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共同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的价值基础、教义构造与体系协调

2021-12-07汪洋

妇女研究论丛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经济

汪 洋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首次确立了中国法上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以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为适用前提。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2017年“室内稿”增加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述,“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18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一适用前提。最终《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删除分别财产制的适用前提,是否具有实质合理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如何具体构建离婚经济补偿的教义学结构?在离婚救济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对离婚经济补偿、离婚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三者进行体系协调?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未予规定,2005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吸纳了《婚姻法》第40条内容,于第47条第2款增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并于2018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时予以保留。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又恰逢《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在酝酿新一轮修正,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在吸纳《民法典》第1088条内容基础上,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制度经济
“林下经济”助农增收
增加就业, 这些“经济”要关注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民营经济大有可为
分享经济是个啥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拥抱新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