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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定义对妇女的歧视*

2021-12-07戴瑞君

妇女研究论丛 2021年5期
关键词:定义法律

戴瑞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北京 100720)

一、引言

1995年,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国“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坚决反对歧视妇女的现象”[1]。2005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第2条第2款写入“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此外,中国数部法律包含禁止“歧视”、禁止“性别歧视”的一般原则,但是没有一部法律界定何谓“歧视”。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谭琳提出修改《妇女法》的议案,建议明确将“歧视”妇女的定义写入总则,规定国家禁止对妇女实施一切形式的歧视[2]。

事实上,在国内法中对歧视作出定义也是国际人权机构对中国落实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提出的具体建议。中国于1980年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249 UNTS 1,1981年9月3日生效。。该公约在第1条即对“对妇女的歧视”作出定义。负责审议缔约国履行《消歧公约》状况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歧委员会”)(2)消歧委员会是根据《消歧公约》第17条成立的条约机构,负责监督缔约国履行《消歧公约》的情况。注意到中国法律中“没有确定歧视妇女的定义”,建议中国依照《消歧公约》第1条的定义通过立法明令禁止性别歧视(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第20届会议》,UN Doc A/54/38/Rev.1,1999年8月20日,第283-284段。另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中国》,UN Doc CEDAW/C/CHN/CO/6,2006年8月25日,第9-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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