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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N翻墙的法律定性和规制

2021-12-06罗江红

国际商业技术 2021年12期
关键词:规制

摘要: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VPN的使用逐渐融入我们的工作生活。随着对VPN需求的增加,非法提供VPN翻墙服务的行为也层出不穷。现行法下,对VPN翻墙行为的规制尚处于一个起步阶段。目前,对非法提供VPN服务行为的定罪主要存在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非法经营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三种观点,但从罪名构成分析,非法提供VPN翻墙服务的定罪并不准确,随之而来的规制问题也犹待解决。

关键词:VPN;翻墙;规制

1.VPN翻墙的现状

1.1 VPN的技术原理

VPN作为一种远程访问技术,是指利用服务器、软件、硬件等多种方式,通过在公共网络上建构专用网络,对其进行加密处理,以保证信息传输过程的高保密性、高安全性,简单来说,即虚拟专用网络。这种技术在现代企业中应用广泛,通常来讲,只要某一企业在自身内网架设有VPN服务器,那么该企业员工就可异地联网,在通过VPN进入本企业内网,这样就是保障了异地员工工作时的内网需求。传统企业通常是通过租用数字数据网专线或者帧中继网来实现远程访问,而移动用户和远端个人用户一般选择拨号线路,但与VPN相比,这二者要么需要高昂的费用维持,对小微型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要么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很难满足工作需求。正因如此,VPN才能在现代企业和日常工作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2 VPN翻墙行为存在的原因

VPN对国际交流合作密切的现代社会来说,是拥有极大的市场的。没有VPN,从外贸业务到查阅国际技术文件,甚至仅仅是亲友的跨国联系,都无法正常展开。而我们所谓的“翻墙”通常是指利用VPN翻越防火墙,访问境外网站。这种翻墙行为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在信息全球化的背景下,许多人对境外消息和各国文化现状持有高度的好奇心;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VPN使用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我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则必须通过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而这样严格的要求很难满足普通民众个人想要了解外网信息的需求,于是非法提供VPN翻墙服务的经营者应运而生。

1.3 严格管理VPN的原因

我国对VPN的管理,归根到底是对网络安全的管理。翻墙首先得有“墙”,即我国始建于1998年的长城防火墙。它是因为监管我国所管辖的因特网而建立的,是一系列审查系统的总称。具体来说,它的目的在于过滤政府认为不良的境外信息,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网络安全隐患。数年来,长城防火墙在防控有害舆论传播、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和维护国家稳定等多方面发挥出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此同时,防火墙的存在也阻止了大部分人自由浏览国外网站,而这,正是VPN重要的作用空间。对VPN严格管理,是对电信市场的合理规范,更是国家网络安全和稳定的需要。

2.对VPN租销行为的定性

在公安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对非法VPN的整治也被纳入重点工作。目前,关于VPN的法律规范都是从经营出售入手进行约束,个人使用VPN浏览境外网站是否违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对VPN租销行为的讨论也着重在于“销”。通过对VPN翻墙案件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相关案件的数量增长在近几年尤为显著,案发地多为我国中东地区。不同地区的不同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其中,大多以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定罪,其次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最后还有少数案件则是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

2.1 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可见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此条,认定此罪是否成立,应当确认非法提供的程序、工具是不是可以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和是否能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或者对计算机系统实施控制。在VPN租销案件中,以上两点都是存在争议的。一是VPN翻墙并未避开、突破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翻墙行为中的“墙”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虽然长城防火墙客观存在,但官方并无明文规定,更没有绝对禁止国内用户访问外网,墙的作用仅仅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限制浏览部分网站。因此,若把这堵“墙”认定为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缺乏法律依据,相应地,提供VPN服务也不能就认为是提供了可以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程序和工具。二是VPN翻墙并没有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VPN翻墙实质上是一种远程访问技术,并未直接侵害计算机安全系统,而且通过VPN翻墙浏览的信息也是属于公开信息,本身不存在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综合来看。以提供侵入计算机的程序、工具罪给提供VPN的行为定罪即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但不够准确。

2.2 非法经营罪

部分司法机构认为租销VPN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里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我国境内的互联网虛拟专用网业务是指经营者利用其自有的或者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网络通讯协议,为我国境内的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VPN翻墙则更多地采用MPLS技术为主的境外专网,不在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内。再者,租销VPN也非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如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行为,则应认为VPN属于私自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但事实上,法律所規定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是国际联网使用的物理信道,VPN作为虚拟专用网络,显然不可能私自架设物理信道,而是采用中国合法运营商的国际出人口信道。因此提供VPN翻墙服务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也有不妥。

2.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该罪的规制对象是不履行法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关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而且拒不改正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VPN租销显而意见,就是一种网络服务的提供,因此提供方应当在规制范围内。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人服务市场的通知》里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没有经过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可以自行建立或者租用专线,包括虚拟专用网络VPN。这给行政部门对VPN出售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非法提供VPN翻墙服务符合本罪定罪情节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依据司法解释,没有对绝大多数的用户的日志进行留存或者没有落实真实的身份信息认证的义务的,以及在二年内经过多次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而在VPN翻墙服务提供中,这两点也正是提供方易触犯的地方。因此,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是相对合理的。

3.对VPN翻墙的规制

3.1 对VPN翻墙规制的必要性

通过对近几年相关案件的发生率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科技进步,网络信息爆炸式增长,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VPN的使用人数是在不可逆转地增加的。这种情况下,总有逐利者冒险非法提供VPN翻墙服务。因此,对VPN翻墙的规制也逐渐成为网络安全秩序管理的一大重点。

3.2 对VPN翻墙的规制措施

一是要从立法角度对VPN翻墙服务作出规定。难以避免的,當代年轻人相比过去的民众,更热衷于网络,对国际消息、境外网络也充满好奇,对VPN翻墙服务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合法VPN个人不能申请,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即使申请了VPN也因为高昂的费用难以维系。这也是非法销售VPN软件、提供VPN翻墙服务存在的原因。即使近两年国家监管逐渐收紧,市场上这类非法服务依然层出不穷。因此,从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尽可能将非法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就很有必要。堵不如疏,比起全面禁止,运用立法明确个人使用VPN的要求和义务,限制使用,或许与时代发展更相符合。

二是落实VPN监管政策。纵观各个立法的实施,普遍存在基层对立法理解不到位,一刀切的现象。不论现行的对VPN的监管法律规范,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规范,落实到位,才能让立法真正实现其作用。尤其像VPN使用这种涉及专业技术的立法,很容易出现理解误差,造成落实偏离立法。因此,合适及时的司法解释,专业的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在监管政策、法律规范的落实中不可或缺。

三是非法租售的刑罚。近几年关于非法租销VPN的案例涉及罪名并不统一。依据上文,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目前相对符合该非法行为的罪名。但从非法有偿提供VPN软件和服务这种行为来看,它其实更像一种销售行为,或者说经营行为。之所以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是因为其销售的“商品”不为法律所承认。因此,如果可以从立法上规范VPN的个人使用,或许能使相应的非法行为定罪更规范。

VPN翻墙在当代网络信息交流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相关立法规制,既是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也是民众合法使用VPN的重要条件。

作者简介:

罗江红(1999-),女,汉族,重庆万州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参考文献:

[1]汪洪涛,陈波.IP-VPN业务发展态势分析与监管措施的选择[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2):47-49.

[2]邵旻,王浩.出售、出租VPN“翻墙”软件的刑法适用[J].上海法学研究,2020,(23):160-164.

[3]薄亮,郭勇.非法提供VPN“翻墙”软件行为定性研究[C].做优刑事检察之网络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第十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文集,2020:1-4.

[4]李文洁,论“翻墙”现象与中国的网络监管[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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