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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业放贷人的监管

2021-12-06金雨琛汪木易陈礼桃彭泷慧陈元

国际商业技术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金雨琛 汪木易 陈礼桃 彭泷慧 陈元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的金融产业也越来越兴旺,民间借贷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在我国民间也出现了一批经营商事性民间借贷的群体或个人,统称为职业放贷人。这一群体的出现,是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日趋职业化和规模化的结果,并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不容小觑的影响。然而,由于我国在相关法律规制的欠缺,此类商事性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存在着众多的不规范、无序现象,一些职业放贷人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要加强对职业放贷人制度的构建,正确引导此类商事性民间借贷。通过对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加以引导和监管,实现职业放贷人群体的合法化、阳光化,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事性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法律制度;金融市场秩序

一、研究背景

在金融市场分为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间接金融需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成为合法金融机构的门槛较高,银行贷款对于中小企业、普通民众来说遥不可及,市场上大量的贷款需求便催生了大量的直接金融,即不需要中间金融机构介入便可以贷款。民间借贷便作为正规金融渠道的补充,拓宽融资渠道,但是因自身的不规范、无序,且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导致债务纠纷大幅上升。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专门化的产业,职业放贷人由此得来。

二、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职业放贷人"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格式化合同、条据的使用

职业放贷人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方便起见,一般都会选择使用格式化合同和条据,在使用时只需填充借款人姓名、金额、日期和利率部分。

我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在整个借款融资流程中,借贷协议、借据、收据等已经高度程式化了,只需要填写贷款人名称以及数额等主要内容即可。

2.约定利率均超出月利率%

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资格审查的程序相对复杂,标准也相对较高,因此一些急需资金周转困难或征信状况达不到一定门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机构,极有机会把视线投向了职业放贷人,而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业,需要从中获取较高的利润,因此一般约定的利率均超出年利率4%,甚至更高。

3.资金往来证据明晰

职业放贷人一方面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如果纠纷已经形成,为了确保能够胜诉,一般会留存明确的资金转账记录等等。

4.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约定明确

职业放贷人一般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甚至要求提供具有一定身份的担保人;借贷合同中关于违约约定的部分相当严格,甚至到了苛刻的程度,例如还款期限具体到某日的几时几分。

5.一定时期内在人民法院诉讼案件较多

职业贷款放贷人给当前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借款人提供放贷时,当他的债权债务逾期后,通常他们会经过申请上诉、办理法定财产机构保全、请求法律强制执行等多种步骤可以实现放贷权利,以此来谋取一定的流动资本金和利息,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多件诉讼案件。

6.涉及数额巨大

职业放贷人长期多次、反复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放贷,涉及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将存在扰乱甚至危害经济金融秩序的可能性。

二、"职业放贷人"职业现象可能产生的主要社会利益问题和经济影响

职业放贷人的产生,究其根源还是由于民间借贷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成果,其出现满足了当代小微企业与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但是因为国家法规的稳定性问题,在法律相关方面发展出现了停滞的状况,直到目前为止,国家仍未颁布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的民间矛盾纠纷与司法问题。

第一,这类案件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较为困难,职业放贷人预先扣除利息或者是需要贷款人所书写的借条数量大于实际贷款中的数额的特殊情况,因为这类放贷人主要采用的是以现款支付的方法,如果贷款人寄来条或者是在借据中证明已经收到现金,借款人抗辩理由时就很难举出有利证明。其次,司法机关在执行上较为困难,而该执行难和人民法院现行的执行困难标准也不一致,所以这种执行困难既有了人民法院固有的执行困难问题,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实施阶段,对于没有應诉的当事人权利和财产在被执行之后是否产生反映,还需要进行复核。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职业放贷人为了有效维护自己权益,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些情形执行,人民法院在事实上变成了职业放贷人的"合法讨债"组织,一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公正表示怀疑,另一方面却又浪费了大量诉讼资源。而且贷款人的权益没有保障,由于职业放贷者对于资金的绝对控制权导致了他们在放款流程中处在绝对话语权与控制权的角色,加之放款流程日益职业化与专业化,所规定的借据与货款支付方法更加对于放贷人有利,因此借款人的借贷过程中处在劣势地位,且无法举证或证明贷款利息过高,甚至有砍头利息、复利等等的情况,而职业放贷者则恰恰把握着贷款人急需资金的心态,通过采取变相增加放贷利息的方法获得了利益。尤其是有些贷款人在没搞清楚贷款利率的情形下就盲目贷款了,这实际上会给贷款人带来很大的财务压力。但是放贷者因为没有抵押物保障,所以如果债权人逃跑或是转让了财产,那么放贷者的资金也就无从归还,就将导致放贷者无从归还资金或者银行贷款或其他问题。

三、职业放贷人制度的市场监管

1.明确市场中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

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还存在着很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这对放宽职业放贷人来说存在着一个较大的缺陷,要构建一个合理、合法和有效的职业放贷人制度体系就要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在市场监管中,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及促进市场监管的安全和效率。各司其职的同时也要增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使得借贷在市场中有一个透明且衔接的程序可走。每个部门的职能都不一样,只有在监管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时,其市场的金融风险会被降低,市场经济安全系数会提高。当各个监管部门需要进行合作时需要保持着一个恰当的边界,这样不容易混淆部门的职责,才不会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我们的市场是灵活的市场,在市场监管中,要改善监管的局限性,审慎监管,促进市场的公平和安全。

2.健全和完善市场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

要完成职业放贷人制度的构建,就要健全和完善市场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市场由多个组织所构成,包括政府的管理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利益组织等组织的构成,这些组织受到市场的监督也影响着市场的秩序和发展。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可以促进职业放贷人制度的构建,可以使得借贷的交易透明且安全。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市场管理框架要明确总框架的结构,目的是为了使得各个岗位的职员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和相关细节。组织结构要符合市场环境,要适应中国市场的发展,要使得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可以有效的进行,强化组织之间的横向交流。适应市场发展的市场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可以起到任务协调、信息有效和问题解决及时的作用。

3.完善金融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的体系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市场中存在着多种不合法、不合理的借贷交易,这些交易的存在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市场中的金融监管是必要的,而监管不善会很可能带来金融危机。在近年来的借贷交易中,互联网借贷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多种额度、多种平台的网上借贷交易使得借贷交易环境变得更加复杂。金融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现在的借贷市场中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秩序,是为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金融风险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有效完整的金融监管是市场稳健运行的保障,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要完善金融监管,就要坚持三个原则,完善八项机制。互联网监管要从第三方介入,使得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还有第三方对交易数据的监督,使得交易符合一定的借贷流程。

4.确保市场监管的一致性及资源配套

市场存在着多种影响因素,市场监管的标准和规定需要保持一致性,只保证市场监管的一致性才能使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一件事的正确与否,如果每个部门、每个组织中对市场监管存在着不同意的标准,会造成事实混淆的局面,市场的秩序将难以维持。确保了市场监管的一致性,要使得市场的借贷活动能够合法有序的进行,就需要对市场进行资源配套。这要求健全、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市场监管的灵活性和适用性,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5.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市场评估系统的健全

在市场监管中,需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健全市场评估系统从而为构建职业放贷人的法律规范营造一个适应的环境。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强化对证券金融機构业务活动和证券市场风险资金活动进入与退出证券市场的业务监督考核管理,规范与加强维护证券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有效组织预防与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金融危机出现的概率。市场评估系统需要多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的程序也要完整和有效,构建一个公开透明有效的评估系统。对市场监管的评估可以有效的反馈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不足,更有利于其改进和完善。做好了不定期的金融风险评估和市场监管评价,进一步加大了市场监管的力度,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市场监管体制。

四、借贷人的权益保障

随着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需求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也迅速增长。据统计,2012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达72.9万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2.68%;到了2013年增加到85.5万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7.27%;2014年又达到102.4万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9.89%;到了2015年该类案件数量达到了142万件,同比增长38.67%。可见,在民间借贷市场火爆的背后同样隐藏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借贷人的权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不仅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还使借贷人双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在这些借贷条款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不公平交易的现象,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想要从根本上保障借贷人的合法利益,仅仅依靠市场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在法律方面予以支持。

调整现存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机制,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引导更多的群众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要真正深入了解市场的融资需求,及时调整金融产品,为市场提供更多专业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与民间金融积极交流、展开合作,增强包容性,优化信用和资产评估方式,有针对的适当放宽贷款门槛。

完善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制,加强司法监管,变堵为疏,加强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比如: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构建网络互联,建立职业放贷人黑名单制度,完善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准入与借贷门槛;同时,充分发挥税收机构的监督作用,合理规定放贷人收税比例,后期对对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进行登记,定期核查,从而加强监管,维护行业秩序;最后,增强与司法部门的联动的能力,及时将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漏洞进行反馈,人大等立法机构快速反应,发布有关解释及办法,共同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的监管,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地方,通过社区宣传、上门讲解等方式加强职业放贷人相关法律案例的宣讲,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普通群众在选择借贷机构时的辨别与筛选能力;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职业放贷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自我规范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监督职业放贷人,抵制违法犯罪的职业放贷行为。

作者简介:

金雨琛(2001-),女,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法务金融方向)。

基金项目:

2020年春季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职业放贷人制度构建研究”(2020SX0700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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