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防治冤假错案
2021-12-06高一飞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期
高一飞,刘 浩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成绩时特别提到:“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纠正一批冤错案件,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1]5。”如果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杜绝冤假错案则是司法公正的底线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冤假错案防治机制,相关法律文件并不多,甚至没有详细的数据统计与总结。2005 年纠正的佘祥林案和2010 年纠正的赵作海案等重大错案,纠正原因主要是“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存在一定的偶发性。不仅如此,由于司法追责体系不健全,虽然冤假错案得以平反,但是有关司法人员的责任难以落实,冤假错案的防治效果欠佳。
党的十八大以后,各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错案防范、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至2020 年,“全国法院依法纠正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58 件122 人[2]。”至2021年,全国法院依法办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170 余万件,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1 万余件[3]。依托于各项防治措施,错案的纠正原因不再单一地表现为“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2014 年纠正的念斌案和2017年纠正的缪新华案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案防治工作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14 年以后,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情况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规定动作”。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决心之大、力度之大,以及取得的成绩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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