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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背信罪的成立要件(1)

2021-12-06桥爪隆王昭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1期

[日]桥爪隆 著 王昭武 译

一、 引 言

“为他人处理其事务者”(事务处理者),“出于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取利益,或者给本人(委托人)造成损害的目的”(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财产上的损害),成立背信罪(《日本刑法典》第247条)。(1)《日本刑法典》第247条〔背信罪〕为他人处理事务者,出于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取利益,或者给本人造成损害的目的,实施违背其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处5年以下惩役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第250条)。——译者注出于篇幅上的考虑,对于背信罪的成立要件,本文将分别以相关重要判例为中心,分两次探讨。具体而言,先探讨“事务处理者”“违背任务的行为”,再探讨“牟利加害的目的”“财产上的损害”。

二、 背信罪的基本法律性质

背信罪的处罚对象是,通过“违背任务的行为”对(事务处理的)委托人施加“财产上的损害”,因此,该罪的保护法益是(行为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与(委托人的)财产性利益。(2)关于这一点,参见山口厚『刑法各論〔第2版〕』(2010年)318頁。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的观点:不将委托关系作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来评价,而是将其消解于委托人的财产性利益的内容之中(持这种理解者,参见中森喜彦『刑法各論〔第4版〕』〔2015年〕157頁、林幹人『刑法各論〔第2版〕』〔2007年〕268頁)。但不管怎么说,由于都是以委托人作为被害人,因而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说明路径的不一(在侵占罪的场合,可能出现委托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但背信罪不会产生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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