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法理重述
——从自然权利到马克思主义“类本质”权利
2021-12-06韩振文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韩振文
关于自然权利的理论与信念一直是西方哲学史、政治法律思想史中最古老的内容之一。自然权利又译为“天赋人权”,肇始于古希腊自然哲学的自然法理论,倡导与自然规律、神的意志相一致的和谐生活。而自然法理论在西方源远流长,经历不同历史阶段,很难说有完全共识性的认识。17、18世纪欧洲近代古典自然法理念(或“理性法体系”时代)作为其发展顶峰,以此为基础可以为自然权利来源寻找到“最大公约数”,即:来自于对活生生个体之欲望的肯定,这些欲望需求个体可以经验地感知到,并通过“自明”的权利外显出来,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虽然基于某种自然法观念而发展起来的自然权利理论从未被彻底击败过,但却也一直面临关于自身正当性生成来源的质疑与挑战,逐渐被视为缺乏科学性的“形而上学”。(1)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自然法还是自然权利,其理论根据皆诉诸“形而上学”演绎,只是自然法学派与自然权利学派对“自然”观念有不同的形而上学式理解。特别是来自道德哲学上的功利主义以及政治哲学上的交往理性理论的强烈批判,当然也包括以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观念论思想家对近代自然权利学说的深刻攻击。德国观念论更多关注法权的先验演绎与共同体观念,并将共同体的生活置于法秩序的整体框架之内。它挑战近代自然权利的基础在于其对这个活生生个体的再认识,仅有欲望、激情的个体是不够的,还需具备自由尊严的主体间的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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