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功能主义解释
2021-12-06汪厚冬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国家
汪厚冬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我国国家机构法学研究领域中,有关监察委员会的研究无疑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课题之一。以时间脉络观之,监察委员会相关研究大致可以分为监察法出台之际与监察法出台之后两个阶段。自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到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学术界主要集中关注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1)参见童之伟:《将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之方略》,载《法学》2016年第12期;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与国家监察立法(2)参见陈光中:《关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魏昌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辨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载《法学》2017年第3期;马怀德:《〈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等较为宏观的话题。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之后,学术界研究重点主要转向微观层面的解释与适用研究,如监察委员会调查权(3)参见陈瑞华:《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左卫民、安琪:《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性质、行使与规制的审思》,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4)参见秦前红:《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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